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恢363号
关于申请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超、刘亚斌、白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豫132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申请人协商一致将案款20000元作为生活费发放给被执行人刘亚斌、白燕,因被执行人账户均被冻结,故其申请打入其长子王淇锋的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示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