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发放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19 09:56:12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176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李海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1321诉前调书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担保人李国成名下银行卡账户。现李国成申请保留生活费,故申请法院将生活费4000元发放至案外人张绍荣名下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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