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恢290号
关于申请人张宏鹏被执行人杨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1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核算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将多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2300元退还给被执行人。故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