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恢19号
关于申请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锋、孙庆锋、刘东、潘召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321民初4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王锋账户的余额,经申请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应发放给被执行人王锋生活费3500元,因王锋银行卡受限,经王锋申请,此笔生活费发放到其亲属叶春丰提供的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