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1037号
关于杨桂芳与吴永奇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1321民初78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的余额,发放给申请人4100元,经双方协商下余2400元为给被执行人保留的生活费,此笔生活费发放到案外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