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1350号
关于刘阳与贾春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32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的余额,发放给申请人27380.79元,经双方协商下余12000元为给被执行人保留的生活费,此笔生活费发放到被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