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发放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05 11:43:58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豫1321执147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亢东阳申请执行刘元兴、余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元兴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7735元,后案外人刘林初、刘娱菠等三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三人为刘元兴的近亲属其子女和配偶。刘元兴于2026年2月6日因病去世,依照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局向刘元兴账户发放了补发工资和一次性抚恤金共计157735.67元,其中84813.79元为异议人三人的抚恤金,依照法院不应作为死者刘元兴的财产或者遗产予以强制执行。强求返还属于异议人所有的抚恤金款84813.79元。同时异议人提交了养老保险局企业退休人员终止待遇计算单,作为证据。清单显示一次性抚恤金金额为84813.79元,承办人认为抚恤金依法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或遗产子以强制执行。故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法院扣划到账户的84813.79元抚恤金部分应于返还三异议人,异议人提供账户为河南农商银行(南召瑞丰支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2026年6月5日

责任编辑:z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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