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恢19号
关于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豫1321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的案款,需给被执行人保留生活费3500元,此笔生活费发放到被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