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恢37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南召县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勾长发、李强、张家君、宋刚、杨喜平、李洪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到案款88960元,因为被执行人宋刚向本院申请生活费且与申请人协商确定申请的生活费按照一个月1500元的标准,保留2025年8月份至2026年5月份十个月生活费15000元。故同意按照当事双方协商确定的,将案款15000元作为生活费发放给被执行人宋刚提供的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示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