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示
(2026)豫1321执恢164号
关于杨硕与周佳美、贾付强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321民初5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到账的案款,需给案外人河南拍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费5913元,此笔款项发放到河南拍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