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1144号
关于王准与余金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豫民再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余金磊账户的余额,应发放给申请人王准20000元,缴纳执行费200元,谭玉玲系王准的配偶及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载明谭玉玲作为王准参与执行程序的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执行款,且王准并非本院另案被执行人,此笔执行款发放到谭玉玲提供的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