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66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兴瑞与被执行人岳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1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岳书军名下银行卡账户。现岳书军申请保留生活费,故申请法院将生活费8300元发放至被执行人岳书军名下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