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恢53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吕琦与被执行人刘德振等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3民终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德振名下工资卡账户。现被执行人刘德振申请法院将生活费9100元发放至案外人李茜名下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