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恢116号
关于王建丽与孙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1321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孙超名下生活费账户存款,现孙超申请保留生活费,故申请法院将生活费30000元发放至案外人孙士涵名下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