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1416号
关于执行申请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之敏、姬建勇、杨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案款36600元,因为被执行人杨之强向本院申请生活费且与申请人协商确定申请的生活费按照一个月1500元的标准,保留2025年9月份至2026年3月份七个月生活费,共计10500元。故同意按照当事双方协商确定的,将案款10500元作为生活费发放给被执行人杨之强名下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示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