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向被害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10 10:55:18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本院执行刘建全、刘建才、刘建叶、刘建设等人刑事罚没收入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3刑终224号、2025)豫132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刘建全、刘建才、刘建叶、刘建设等人部分财产。现在需要向被害人桑桂立发放案款,向刘建叶退还多缴纳的案款,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10日

责任编辑:z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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