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向被害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09 15:36:16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恢527号
本院执行余海霞刑事罚没收入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到位部分财产。现在需要向被害人发放案款、向河南拍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放拍卖费用,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9日
责任编辑:z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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