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05 15:02:10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405号
关于张道伟与陈炳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321民初5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账户冻结需领取生活费,经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每月生活费1500元,领取6个月共计9000元,故同意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将案款9000元作为生活费发放至被执行人提供的案外人李晓明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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