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恢572号
申请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党晓刚、周云峰、詹书斌、刘建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案款133944.22元,因为被执行人周云峰向本院申请生活费且与申请人协商确定申请的生活费按照一个月3000元的标准,保留2025年十一月份到2026年二月份的生活费,共计11974元。故同意按照当事双方协商确定的,将案款11974元作为生活费发放给被执行人周云峰名下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示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