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03 10:08:32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2025)豫1321执1968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宁、梁国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案款845000元,因拍卖的房产系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依据被执行人李宁、梁国阁向本院提交的住房补贴申请书,经与申请人协商,确定支付给被执行人李宁、梁国阁的住房补贴按照一个月1200元的标准,保留五整年,共计72000元。故同意按照当事双方协商确定的,将案款72000元作为住房补贴发放给被执行人梁国阁委托代理人杵本华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示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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