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43号
关于申请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爱平、李晓、董月平、宋大东、陈海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5)豫132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到案款20063.16元,因申请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改革,原执行款专户名称及开户行也需变更,暂无法使用。故将案款20063.16元发放给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安昭霖账户,由其代收。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示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