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44号
关于申请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与被执行人靳三玉、毛钦彪、唐栓锁、姜玉田、毛俊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案款47772元,因为申请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机构改革,原执行款专户名称及开户行也需变更,暂无法使用。将案款4777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安昭霖账户,由其代收。银行账号:623059486902194612,开户行: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示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