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1708号
申请执行人张燕与被执行人张丰奎、鲁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321民初4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丰奎的配偶程士兰存款50000元,需为其保留一半存款25000元(拨付到程士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910133104622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