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恢233号
关于靳德兰被执行人田庆、闫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1民初11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田庆退休金13182元,后闫玲申请保留二被执行人生活费,和申请执行人商议后每月保留生活费800元五个月共计4000元发放被执行人闫玲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生活费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