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1817号
本院执行刘建全、刘建才、刘建叶等人刑事罚没收入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321刑终2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刘建全、刘建才、刘建叶等人部分财产。现在需要向被害人桑桂立发放案款,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