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104号
本院执行南召县城关镇汇源电料水暖门市部与被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召分公司(个体工商户)、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豫1321民初7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召分公司名下部分银行存款。现在需要向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召分公司经营者马德权发放案款,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