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12 11:32:38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25)豫1321执恢33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张海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1321诉前调书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海旺名下银行卡账户。现李海旺申请保留生活费,故申请法院将生活费发放至案外人张绍荣名下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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