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12 11:34:05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26)豫1321执7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长东与被执行人闫学顺、冯玉清、安道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1民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闫学顺的工资36135元,需为其保留生活费10000元。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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