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12 11:31:39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26)豫1321执7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营与被执行人杨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321民初31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杨奇的工资79765元,需为其保留生活费20000元。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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