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23 10:49:52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25)豫1321执恢36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五朵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1321民初2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账户86550元。现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了(2025)豫1302执431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河南国辰建安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款221570.31元。申请法院将86550元发放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支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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