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22 15:10:03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24)豫1321执恢159号

    关于朱倩文与张倩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豫13民终2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月履行欠款,且给被执行人每月保留1000元生活费,本次到账案款12000元系向被执行人发放的一年生活费,因被执行人账户处于冻结状态,故本次向被执行人发放的生活费需转入被执行人所提供的案外人黄庭钰账户中。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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