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08 11:11:35


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恢438号
关于南召县匠心宜居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豫1321民初214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2500元,因申请执行人公司已注销无公户需要将款发放给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钢,根据刘中钢提供的材料及对其的询问笔录组成合议庭合议后同意将该笔执行款发放给第三人刘中钢。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执行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zxj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