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2353号
南召科峰建材有限公司与杨金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321民初50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执行款汇入委托代理人河南省浩星律师事务所账户建设银行南召支行账号。故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执行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