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04 10:51:38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25)豫1321执恢35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南河店镇大岗村大南组与被执行人王广周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1321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39880.08元。现申请人申请该案款由村民代表马哲强代领,故申请法院将案款发放至案外人马哲强名下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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