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502号
关于王自团与任明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1321民初4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任明礼名下生活费账户存款,现任明礼申请保留生活费,故申请法院将生活费5600元发放至案外人任明建名下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