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恢385号
申请人栗付家被执行人高中宇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321民初46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高中宇等名下房产予以拍卖,被执行人提出保留房屋租赁费30000元,委托将生活费发放至任远洋中国建设银行南召支行账户。故根据相关规定,现将保留被执行人房屋租赁费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