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220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闯与被执行人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1民初3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担保人李宏一名下银行卡账户7061.02元。现李宏一申请保留生活费,故申请法院将生活费发放至案外人李宏一名下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