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1-14 16:06:32


南召县人民法院

 


2025)1321执恢385号


    申请人栗付家被执行人高中宇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321民初46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高中宇名下房产予以拍卖,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提出申请,对上述房屋拍卖款42629元(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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