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恢6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冯明万与被执行人张富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1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险58844.33元。因申请人冯明万系方城县人民法院(2025)豫1322执375号案件被执行人,方城县人民法院向我院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提取冯明万在本案中执行款58844.33元。申请法院将案款58844.33元发放至方城县人民法院名下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