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示
(2025)豫1321执2089号
关于申请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宾、李兆强、邢远松、赵红峰、胡伟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豫1321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申请人协商一致将案款14400元作为生活费发放给被执行人胡伟东名下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