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恢257号
关于南阳市鑫恒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明建、钱召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1321民初17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3379元,因申请执行人公司未开通公户,申请人公司向本院提交公司出具的证明提交银行账户系法定代表人账户,将该执行款发放至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孙文庆银行账户中。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执行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