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恢29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保中与被执行人赵国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321民初8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赵国才名下银行卡账户13117.47元。现申请人申请法院将案款发放至代理人赵学会名下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