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豫1321执恢77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西发与被执行人郭书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1民初2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郭书敬名下工资卡账户。现被执行人郭书敬申请保留生活费,故申请法院将生活费发放至被执行人郭书敬名下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