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前抢劫 十三年后获刑

  发布时间:2011-05-06 17:48:44


    13年前,被告人和两个朋友在酒后临时动议,商量出去弄俩钱花。在抢劫三人获款四十多元后,一人被群众抓获,李某与另一人逃逸。2011年5月5日,被告人李某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1997年2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与王××(已判决)、马××(已死亡)在马××家酒后预谋抢劫。三人在南召县南河店镇自来水公司附近拦住卖糖葫芦的张某,拿走三串糖葫芦,张某走后,又追上拦截,对其搜身,抢走张某身上现金十余元,王某分得5元,剩余赃款三人买烟。

    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王××、马××又在南河店镇老卫生院附近,拦住该镇桑树坪村村民安某殴打,强行从安某身上抢走现金17元和气体打火机一个。在安某离开后,三人又拦住骑自行车由此路过的该镇延岭沟村村民孙某并对其威胁、殴打,强行从孙某身上抢走现金16元、气体打火机一个及白色群英会香烟一盒。之后,安某带领当地群众返回抓获三人时,王××被当场抓获,李某等二人逃跑。后李某投案自首。2010年12月15日、16日,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分别找到三名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遂依据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方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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