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豫1321执339号
关于王天选与李保健、李京益、李春建、齐以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1321民初4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需给被执行人齐以峰发放生活费6000元,被执行人因账户被冻结现需要发放至案外人(齐以冉)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