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恢233号
关于靳德兰与田庆、闫玲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1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2900元,因被执行人闫玲提出了保留生活费,进过双方协商合议庭合议后将12900元中的2900元作为生活费发放给被执行人闫玲。根据相关规定,现将生活费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