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恢18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召源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安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32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7458.85元。现陈安洲申请保留生活费,故申请法院将生活费发放至案外人冯德立名下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