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恢296号
关于申请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协商,为保证南阳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正常运营,以便后续被执行人南阳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继续生产效益,为维护营商环境,保证社会利益最大化。申请执行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同意将该笔案款13615.9元退还至被执行人南阳通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其员工张琳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