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1580号
申请执行人冯东伟与被执行人吕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豫1321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吕同军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吕同军名下生活费账户存款19000元,现吕同军申请保留生活费,故申请法院将生活费发放至案外人刘中华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账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