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款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8-25 16:06:43
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376号
关于南召县庆达租赁有限公司与叶泽伟、赵德望、杨修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豫13民终2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未办理银行账户,需将案款汇入申请人所提供的代理人账户中。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z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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